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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肖本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25执保189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981055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本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8月16日裁定对被告肖本国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2016年8月25日,原告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该案共同被告,本院已予准许,申请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同时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泥汊镇渡江工业区高新大道西侧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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