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肖本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25执保189号 申请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981055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本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8月16日裁定对肖本国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或冻结保全措施。2016年8月25日原告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该案共同被告,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泥汊镇渡江工业区高新大道西侧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实际查封或冻结***和肖本国各自名下的财产价值之和不应超过45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