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5民初265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和8月26日作出(2016)皖0225民初2657号和(2016)皖0225民初265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