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5执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包兰铁路西、明长城北,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案款421725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573元,共计4261826元。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8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9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
因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的案件由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进行偿还,但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的案件较多,涉案标的达1.9亿元,被执行人承诺每月向本院支付400万元,由法院统一进行分配解决被执行人公司所涉及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安徽昊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和解分配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宁0205执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