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45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广州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A4第**。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广州局(以下称南方电网广州局)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2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方电网广州局申请再审称:1.***被砍伐的林木的种类和数量、价值数额、补偿数额等事实,二审法院均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2.即使认定超高压广州局应承担补偿责任,二审法院酌定的一次性补偿金额30000元,亦存在酌定数额畸高的情况,显失公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南方电网广州局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南方电网广州局对***被砍伐的林木的一次性补偿数额是否恰当。
经查明,本案涉及的电力设施是位于高要市石坑山上(土名)的500kv梧罗Ⅰ架空电力线路;涉案处于该线路电力保护区范围内的山场是村民***的自留山,山上的桉树、松树等树木由***种植。涉案线路在1990年开始架设,1993年通电使用。而***自留山上的树木是***在电线架设前已种植。
南方电网广州局在对***因风偏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砍伐时,也对***保护区范围内(含原补偿范围内和补偿范围外)的林木进行了砍伐。南方电网广州局在维护线路安全时,对***处于电力保护区(原阴影范围外)原种植的林木进行砍伐,应作出一次性补偿。本案***只举示其单方列举的被砍伐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并没有第三方机构的清点数据和证明,故无法确认其被砍伐的具体数量和种类,致无法通过评估确定损失额同时,***主张的赔偿数额不仅包括了已获取过补偿区域(阴影部分)内的树木损失,也包括了同一区域内被砍伐后多次种植的树木累计,不符合《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规定。对于本案的补偿范围,应剔除原2010年补偿过的附图阴影部分和阴影范围外重复种植的部分。考虑到本案涉案电力保护区是山场,电力导线是从山脚到山顶架空经过,山场本身有一定的坡度和沟壑,树木依山地顺势生长,***所种植的桉树等树木并非全部会危及线路安全;且如需要进行区域性的大面积砍伐,南方电网公司也会参照前期的做法,与相关农户签订补偿合同,做好补偿工作。本院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纠纷是由于南方电网广州局在线路安全维护过程中,对***山场中危及线路安全的较小区域的树木和零星树木进行砍伐时,未提前告知或及时与***沟通、协商,致被砍伐下的树木未能及时清点和处理,造成***该树木产生全损损失引起。由于***未能举示相关的证据证实具体的损失数额,故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南方电网广州局向***一次性补偿其处于电力保护区范围内的山场(除原阴影已补偿范围)中危及线路安全被砍伐的树木损失30000元,酌情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南方电网广州局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广州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