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223民初2100号
原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柳州局,住所地:柳州市高新区海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97511162。
负责人:***,该局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9日
开庭时间:2020年12月2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砍伐其位于500kV柳贺甲线49#、50#塔危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二、被告***今后在500kV柳贺甲线49#、50#塔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安全的高杆植物;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500kV柳贺甲线是原告建设和管理的输电设施。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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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的区域为电力线路保护区。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柳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公告》,该委对原告500kV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了划定,其中500kV柳贺甲线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原告建设和管理范围内的500kV柳贺甲线49#、50#塔电力线路,经过被告的承包林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而所化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3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50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度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7.0米;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为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防范安全风险,2015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49#塔、50#塔两份《林木砍伐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五、双方职责2、乙方职责(2)甲方(原告)砍伐完毕后,乙方(被告)49#塔五年、50#塔八年不得在已砍伐区域内种植任何超高植物(即500kV交直流线路最大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时,导线对树木的最小允许距离为7米;800kV交直流线路最大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时,导线对树木的最小允许距离为13.5米);如己砍伐树木重新生长,违反《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等相关规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天内自行进行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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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得再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天不进行砍伐,甲方有权自行砍伐,并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砍伐了500kV柳贺甲线49#塔、50#塔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并于2015年10月27日支付了被告补偿款合计30000元。被告在原告履行协议支付补偿款后,违反协议约定,重新种植树木,声称砍伐其所种林木需要原告再次支付补偿款,否则不让砍伐。经测量目前500KV柳贺甲线49#塔电力导线至被告种植树木的垂直距离已不足5米,50#塔电力导线至被告种植树木的垂直距离已不足6米,已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中规定的垂直距离7米的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500kV柳贺甲线整体路正常运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调沟通,要求被告砍伐危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但遭到拒绝,为此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为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证500KV柳贺甲线线路49#塔、50#塔通道保护区内村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49#塔、50#塔两份《林木砍伐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告)砍伐49#塔三相小号的100米处范围内的桉树3亩、50#塔三相小号的0米处范围内的桉树2亩,甲方按每亩6000元的标准向乙方(被告)进行补偿,并约定甲方(原告)砍伐完毕后,乙方(被告)49#塔五年、50#塔八年不得在已砍伐区域内种植任何超高植物(即500kV交直流线路最大弧垂和最大计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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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时,导线对树木的最小允许距离为7米;800kV交直流线路最大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时,导线对树木的最小允许距离为13.5米);如己砍伐树木重新生长,违反《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等相关规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天内自行进行砍伐,且不得再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天不进行砍伐,甲方有权自行砍伐,并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2、协议签订后,原告砍伐了500kV柳贺甲线49#塔、50#塔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并于2015年10月27日支付了被告补偿款合计30000元。
3、2016年5月20日,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柳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公告》,该委对原告500kV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了划定,其中500kV柳贺甲线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该500kV柳贺甲线49#、50#塔电力线路,经过被告的承包林地。
4、经测量,涉案桉树林地在砍伐之后又生长着高杆林木,现500KV柳贺甲线49#塔电力导线至被告种植树木的垂直距离已不足5米,50#塔电力导线至被告种植树木的垂直距离已不足6米。
5、原告起诉之后,被告已自行将50#塔保护区范围内的桉树进行了砍伐。
本院认为,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根据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5月20日发布《柳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公告》,该委对原告500kV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了划定,其中500kV柳贺甲线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该500kV柳贺甲线49#、50#塔电力线路,经过被告的承包林地,经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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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桉树林地在砍伐之后又生长着高杆林木,现500KV柳贺甲线49#塔电力导线至被告种植树木的垂直距离已不足5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直于地面所开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20米”,《电力设施促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500千伏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直或最大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最大风偏距离7.0米最直距离7.0米”,依照上述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砍伐其位于500kV柳贺甲线49#、50#塔危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且今后在500kV柳贺甲线49#、50#塔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安全的高杆植物,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设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砍伐其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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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kV柳贺甲线49#塔(49#塔三相小号的100米处范围内的桉树3亩)、50#塔(50#塔三相小号的0米处范围内的桉树2亩,该处桉树已砍伐完毕)危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
二、被告***今后在500kV柳贺甲线49#塔、50#塔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安全的高杆植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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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