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202民初177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
原告***,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柳州局,住所地:柳州市高新区海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97511162。
被告***,男,壮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柳州市高新区海关路22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柳州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柳州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柳州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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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