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302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