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2589号
原告: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治市**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县前巷47-50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0元,由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文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