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治市某某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2589号 原告: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治市**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县前巷47-50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0元,由淄博汇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文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