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66183号
原告: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I乙15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