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6358号
原告: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西奥中心3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毅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79号运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健。
原告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雪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