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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02民初19号
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8号武汉客厅E栋8楼。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北京金石湾管道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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