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中法民二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权,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黄山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黄山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合肥市高新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应由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黄山风景区听涛山庄道路修建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系对位于黄山风景区的听涛山庄道路进行修建,本案的施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黄山市黄山风景区,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戴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