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3执25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本窑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司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中本窑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1350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