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3执2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本耐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民终33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中本耐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147245.00元及利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此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豫01民终3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