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本耐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四方汇达高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中本耐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6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四方汇达高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韩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本耐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司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审被告:郑州四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韩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郑州四方汇达高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中本耐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四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四方汇达高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