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洪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延边洪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6民初82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延边洪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龙市公路建设项目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延边洪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龙市公路建设项目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