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民终1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6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0元,由上诉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