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2406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吉2406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611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83,950.14元(执行款81,690元,案件受理费921元,申请执行费1,139元,利息200.14元,共计83,950.14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2406民初448号民事调解协议中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