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6民初176号
原告: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人民路朝阳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龙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和龙市文化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吕信越,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龙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恒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裴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