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476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西环路777弄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