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476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西环路777弄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