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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青海科尼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141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科尼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PD20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4层11410室。 负责人:***。 被告:青海科尼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310969343J,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昆仑大道南侧兴***1号楼附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440180017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苏家河湾4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科尼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青海科尼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在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计29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