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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吉林省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02民初40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吉林省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00元、保全费7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