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02民初854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肖 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子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