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肽生化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杭州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民辖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9170732X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A1楼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肽生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3089487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淳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99835836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69号5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1185451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1号A栋(中试二期厂房G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肽生化有限公司、杭州淳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291民初19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肽生化有限公司、杭州淳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肽生化有限公司、杭州淳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辖区,因此本案应当由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也有利于解决纠纷。 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认为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肽生化有限公司、杭州淳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司利益并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 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思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