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239号之一
原告:中肽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3089487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杭州纽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科创大楼1幢81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B1YG6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肽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纽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肽生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肽生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肽生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中肽生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肽生化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毛枭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