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1185451D,住所地泰州。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中肽生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3089487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中肽生化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肽生化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肽生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598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