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肽生化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民监26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肽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中试**厂房G19)/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201/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中肽生化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苏12民终1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