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民监26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肽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中试**厂房G19)/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201/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中肽生化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苏12民终1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