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28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程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和解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