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04民初3930号之二
原告: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23642980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江村村**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30301-,住所地徐州潘塘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计576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