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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与某某程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04民初3930号之二 原告: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23642980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江村村**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30301-,住所地徐州潘塘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计576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