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6762号
原告:***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潘塘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黄塘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为2411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席 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