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6761号
原告:***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潘塘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德森高低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中亚南亚工业园区**纬二路南侧、喀什中天恒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侧。
原告***程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喀什德森高低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喀什德森高低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1.5元,由原告***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