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十某镇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184民初4506号 原告:吉林省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权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十某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校工作人员。 第三人:公主岭市教某局,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吉林省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十某镇中心小学校、第三人公主岭市教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主岭市十某镇中心小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主岭市教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86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时止)计算至2024年7月30日本息暂1112608.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原告承包被告学校校园内上下水外网、污水井、主要道路硬化等项目工程。并与被告签订《公主岭市十某镇中心小学校校园内上下水外网、污水井、主要道路硬化等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原告向被告上报结算金额等相关资料,被告学校全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工程价款共计97869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公主岭市十某镇中心小学校辩称,合同中没有利息约定,不同意支付利息,其他无异议。 公主岭市教某局辩称,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9月3日,公主岭市教某局签发公教发[2020]17号《公主岭市教某局关于落实2020年义务教育学习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该文件中第七项为:公主岭市十某镇中心小学校:校园内上下水外网、污水井、主要道路硬化等,计划投入资金98万元。 2021年7月23日,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公主岭市十某镇中心小学校校园内上下水外网、污水井、主要道路硬化工程预算编制评审报告》,编号为工审字(2021)第【035】号,对涉诉工程进行了预算评审,审后最高投标限价979842元。 原、被告签订了关于涉诉工程的《公主岭市土屋镇中心小学校校园内上下水外网、污水井、主要道路硬化等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工程造价为98万元,(工程造价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如现场发生变更或签证等,造价可以上浮总工程造价的5%,最高不得超过立项金额的5%。施工结束后,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提报结算资料,被告第一时间上报财政局评审中心,经双方同意后,出具评审结算报告,被告全额支付原告账户内。 2021年9月28日,涉诉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 2021年9月28日,公主岭市建设工程预决算中心委托宏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包括涉诉工程在内的多个工程进行评审造价。2021年10月25日,宏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公主岭市土屋镇中心小学校校园内上下水外网、污水井、主要道路硬化等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涉诉工程通过了财审,审定金额为978697元。 以上事实有《公主岭市教某局关于落实2020年义务教育学习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公主岭市十某镇中心小学校校园内上下水外网、污水井、主要道路硬化工程预算编制评审报告》《公主岭市土屋镇中心小学校校园内上下水外网、污水井、主要道路硬化等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委托书》《公主岭市土屋镇中心小学校校园内上下水外网、污水井、主要道路硬化等工程结算评审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关于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诉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并通过了财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经财审核定,涉诉工程款金额为978697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786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因涉诉工程款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了竣工验收,于2021年10月25日通过了财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自财审出具结果后给付工程款。虽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此款付清之日止保护。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公主岭市十某镇中心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吉林省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8697元及利息(以97869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4元,减半收取计7407元,由公主岭市十某镇中心小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