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2652号之一
原告: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
经营者:**,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姣姣(系**爱人),女,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轶瑶,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与被告***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5元,由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