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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某某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2652号之一 原告: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 经营者:**,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姣姣(系**爱人),女,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轶瑶,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与被告***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5元,由通榆县永鑫五金水暖商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