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荣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财保109号

申请人:***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12段。

法定代表人:曹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吕辉,该所所长。

申请人***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昌邑支行的账户存款50万元,申请人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作出的电子担保书为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昌邑支行的账户存款50万元,账号:××。

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在诉讼请求金额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赵学智

审判员 李艳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