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传承天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302民初11411号 原告:成都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某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南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公司未付设计服务费118,758.2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未付设计服务费118,758.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4年6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16日为7,155元),合计125,913.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庭审中,某公司将服务费118,758.2元变更为118,813.2元(总金额1,188,132元乘以10%),利息计算基数变更为118,813.2元。 事实与理由:某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了《南充*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就南充*景观设计项目从概念方案到施工图的设计提供服务,景观总面积暂定为56894㎡,设计单价为22元/㎡,设计服务费以实际景观面积乘以设计固定单价计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认设计面积为54006㎡,且某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概念方案至施工图设计方案款项,剩有尾款118,813.2元未付。 某甲公司承认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某甲公司承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18,813.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8,813.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设计服务费支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支付,上述违约金计算至设计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被告南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自动履行义务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1.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2.对于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法院可根据申请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信息信用共享平台。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的,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拒绝报告财产或有其他拒不履行义务情形的,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对于纳入失信名单的,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启动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上述1.2条的执行和惩戒措施。 4.对涉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等案件,符合条件的,将采取异地执行或提级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经异地执行或提级执行到位的,将核查并追究被执行人不履行的问题,并通报至纪委监委等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