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传承天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达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725民初4494号 原告:成都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云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敬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达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景观设计费649727.1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2200元(以1985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9月中国某甲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3日为30684元;以451227.12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2月中国某甲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3日为6151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R2和R4地块室外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QX××××003),约定由原告就R2、R4地块为被告提供专业室外景观设计服务。合同生效后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暂定总额的15%,方案设计完成验收后支付设计费暂定总额的40%。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12月30日完成该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并取得了被告公司代表***确认的《方案设计阶段成果认可》,确认景观面积为66356.93平方米,至今被告仅支付10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同意付款但至今仍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某乙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登记更名,原名称为成都某某设计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项目-R2和R4地块室外景观设计合同》(编号:QX××××003),约定由原告为*****项目R2、R4地块室外景观设计项目提供设计服务,本项目(固定综合单价)含税单价为17元/平方米,设计费暂定总额为1990000元,税率为6%,税前价款为1877358.49元,税款为112641.51元。付款进度第一次为签署合同生效后付设计费15%即298500元,第二次为乙方完成合同第4条规定的第一阶段的全部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方式40%即796000元,第三次为乙方完成合同第4条规定的第二阶段的全部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35%即696500元,第四次为乙方完成合同第4条规定的第三阶段设计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199000元。设计费的计算方式为计算面积乘以设计费单价,设计费单价不变,计费面积指项目基地扣除住宅公共配套建筑基底面积及公共道路之后的景观设计面积,各项计算面积均以最终设计图纸表示面积为准,若实际计费面积与暂定计费面积误差增加部分不超过总面积的5%,则忽略不计。原告付款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原告必须按甲方要求统一格式(见附件:付款申请书)填制付款申请,报被告审核。被告完成审核后按照合同规定比例扣除应扣款项(如有),并在原告提交符合被告财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原告支付进度款,原告延期提交前述材料,被告有权顺延付款期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9月15日,原告某乙公司向被告发出****目(R4块)概念方案阶段成果认可函,该函载明:“根据2021年9月15日呈交予贵司****R4地块概念方案设计成果,红线内总面积78087.00㎡,建筑首层面积11730.07㎡,景观设计面积为园区景观面积:66356.93㎡,详细见如下附图。为配合项目进度要求,恳请贵司就上述所呈交之设计内容于下方空格上签回,以认可有关设计图纸之成果。”甲方盖章处有***签名并备注“部分内容需按甲方需求调整及深化”。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目(R4块)方案阶段成果认可函,甲方公司代表处***签名并落款2022年1月6日。 2021年11月16日,原告工作人员***微信中问被告工作人员***:“王总,可以申请第一笔预付款了吗?”。2021年1月4日,***微信问***:“但我示范区的第一笔请了那么久了你们一直没付款的嘛王总多少帮我考虑一下呗”***答:“好的,大区第一笔你先请把”。2022年1月12日,***向***发送微信消息:“渠县万达应付款项:第一笔款(定金)298500元。R4地块概念及方案设计费:66356.93*17*40%=451227.12元……王总,你帮我看看呗,给我们年前还是安排一次付款呗”,***答:“嗯嗯好的”。2022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银行转账支付100000元。 2022年9月22日,***问***:“王总,我们,我们那个设计费帮我们问了没呢……R2和R4的我只算了R4现在深化方案和看房区的一部分的施工图”,***答:R4现在深化方案没完成的呢啊,随后***发送名称为渠县万达大区R4地块深化确认函和渠县万达大区R4地块概念方案确认函,***答:“是,这个单子我签了,当时我跟陈工讲的,这个先不能算到达和这个合同付款节点,因为后面有期的可能,后面有部分可能存在调整,他说可以倒时候噢诶和调整,有分期的可能,楼栋风气分批次”。***答:“后面我们该配合调整的现在一样的肯定要调整的嘛,但不可能现在一点产值都不给我们算吧你们分批次分楼栋实施的时候我们该调整调整,该现场服务服务呀这部分的产值我觉得能不能帮我算上吧”***答:“好吧拿算上吧”。2022年10月18日,***将设计费产业梳理表格通过微信发送给***,该表格显示“【渠城万达广场项目-R2和R4地块室外景观】景观设计合同,合同价款1990000.00,实际已完成产值638802.21,已付款金额100000.00,剩余未付款金额538802.21,开票未付款金额298500,备注:R4地块已完成深化方案66356.93㎡。另外示范区施工图已完成设计面积3086.54㎡。按出图面积乘以设计单价乘以完成进度比例计算当前实际完成值。”并说到:“我重新核算了一下,应该上次多报给你那边一点,这个是我今天重新核算的总数,我那个请款资料收到了嘛”,***答:“收到了”,***接着说到“流程走得咋样了哇,大哥”,***回复:“流程刚好上午走完了”。 另查明,2022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税票共计298500元。2022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税票共计451227.1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目-R2和R4地块室外景观设计合同、渠县万达地块项目(R4块)概念方案阶段成果认可函、***观方案设计书、***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24)川1725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四川增值税专业发票、中国某乙银行收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目-R2和R4地块室外景观设计合同》,双方就设计范围、设计阶段、合同总价、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依约就案涉R2和R4地块为被告提供了专业室外景观设计服务,并于2022年1月6日就该地块设计成果签署了认可函;同时对于下欠设计款数额,原告也向本院提供设计费产业梳理表格和***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案涉地块面积为66356.93㎡,合同约定设计(固定单价)含税单价为17元/㎡,原告完成第一阶段的全部工作并经被告确认,故被告应当支付第一阶段的设计费451227.12元(66356.93㎡×17元/㎡×40%),及合同生效后的设计费298500元,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景观设计费649727.12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问题。因案涉景观设计合同约定款项支付均为甲方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设计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合同生效后的设计费298500元的付款时间最迟应为2021年10月20日,被告签署设计成果认可函的时间为2022年1月6日,第一阶段的设计费451227.12元的付款时间最迟应为2022年1月26日,据此计算,扣减被告已支付100000元,故原告主张的1985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21年10月21日,451227.12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22年1月27日。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问题,因案涉合同并未就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原告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计算该资金占用利息,但经本院审查认为,前述条款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而非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逾期付款损失侧重于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和补偿,而资金占用利息只是经济损失的一种计算方式,并非一种惩罚性措施,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依法支持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进行计算。 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达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景观设计费649727.12元,并支付以198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1日起按同期中国某甲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及以451227.12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按同期中国某甲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成都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在指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判决书附件载明的其他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11220元,减半收取5610元,保全费4230元,由原告成都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37元,由被告达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渠县人民法院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人民法院确定,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方式、时间等,及时、全面、诚信地履行法律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阶段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1.如实申报财产。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2.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无条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承担有关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受到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将被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曝光,受到信用惩戒。 3.依法接受搜查等措施。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拒不交出会计账簿等资料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开启。 4.承担委托审计费用。人民法院决定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审计的,审计费用将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核实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的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