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3176号
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玉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付案件受理费10,540元,按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应退还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10,515元。
审 判 长 闯 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叶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