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玉乡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万柳塘路**6-5-1。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兴盛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了(2019)辽0104民初6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兴盛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19)辽0104民初63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34093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2021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无可供财产执行。2021年4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19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楚 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高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