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4451号
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玉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