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3执保字2061号
申请人:长春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长春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174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上海书徐汇区。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