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6层A区603-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创业大厦西塔楼10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调字第028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现将本案指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2018)鲁02执871号案件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