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3328号 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港韵新苑小区配建1号楼301室-1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8975121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津大道9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37560A。 负责人:***,经理。 被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89号6幢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057147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5元,由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瑾 书 记 员 元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