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重光路5号一层420。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港韵新苑小区配建1号楼301室-166。
法定代表人:张燕锋,经理。
上诉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4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