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681号
申请人: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港韵新苑小区配建**楼301-1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8975121X0。
法定代表人:张燕锋,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长青科工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88364494。
法定代表人:马晓曦,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清大博雅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9743078X0。
法定代表人:白玉龙,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莹艺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村隆园**楼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KJPF46。
法定代表人:王书丽,经理。
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天津市莹艺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10992.6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天津市莹艺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10992.69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4元,由申请人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