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681号之一
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港韵新苑小区配建1号楼301-166。
法定代表人:张燕锋,经理。
被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曦,经理。
被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清大博雅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白玉龙,经理。
被告:天津市莹艺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村隆园4号楼2门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书丽,经理。
被告:临漳县西羊羔乡章艮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西羊羔乡西羊羔南村。
经营者:王章艮,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王茂可,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杨顺风,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天津市莹艺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漳县西羊羔乡章艮建材经销部、王茂可、杨顺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漳县西羊羔乡章艮建材经销部、王茂可、杨顺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漳县西羊羔乡章艮建材经销部、王茂可、杨顺风的起诉。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