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4819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重光路5号一层420。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胜,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凡,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港韵新苑小区配建1号楼301室-166。
法定代表人:张燕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津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4819号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本院作出(2021)津0116民初14819号民事裁定书后,(2021)津0116执保1826号案件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武清中心支行9072××××0857账户,该账户为天津嘉林科医有限公司发包的建设厂房、办公楼、附属设施及购置设备项目三期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请求解除该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21)津0116民初148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40756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了保全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被保全人认为保全裁定存在错误,可以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这里的“错误”,包含不应当保全以及保全的范围过大。本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本身无错误,保全数额未超出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数额以及诉讼请求金额,且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