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481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重光路5号一层420。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胜,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凡,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港韵新苑小区配建1号楼301室-166。
法定代表人:张燕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津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21)津0116民初148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40756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裁定作出后,本院(2021)津0116执保1826号案件查封了天津安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9072××××0857账户。后,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作出(2021)津0116执异7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农商银行账号9072********的冻结。上述执行裁定作出后,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上述账户未果,在本案中申请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津0116执异728号执行裁定书已认定“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072××××0857账户系用于其承建的建设厂房、办公楼、附属设备及购置设备项目三期工程农民工工资的预储账户,且从该账户交易明细亦未见该账户内资金用于其他”的事实,即认定了(2021)津0116执保1826号案件冻结的天津安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9072××××0857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冻结。(2021)津0116执保1826号案件冻结的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农商银行账号9072********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农商银行账号907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