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730号
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港韵新苑小区配建**楼**-166。
法定代理人:张燕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中科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技园)。
法定代表人:孙峥,总经理。
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中科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权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