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天津市易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63850号
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开拓五支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5673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易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世纪大道以南海景十二路以东新天地商业广场东区1号楼-25-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3472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易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易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696.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了《保全损害责任保函》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易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69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窦洪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